1.2017年1月底前進行社會保險登記并參加失業(yè)保險的單位,2017年4月至6月按0.5%的費率征繳,其中單位費率0.4%,個人費率0.1%;2017年7月至2018年4月按1%的費率征繳,其中單位費率0.7%,個人費率0.3%。 2.2017年2月進行社會保險登記并參加失業(yè)保險的單位,2017年4月至5月按0.5%的費率征繳,其中單位費率0.4%,個人費率0.1%;2017年6月至2018年4月按1%的費率征繳,其中單位費率0.7%,個人費率0.3%。 3.2017年3月進行社會保險登記并參加失業(yè)保險的單位,2017年4月按0.5%的費率征繳,其中單位費率0.4%,個人費率0.1%;2017年5月至2018年4月按1%的費率征繳,其中單位費率0.7%,個人費率0.3%。 4.2017年4月至2018年4月進行社會保險登記并參加失業(yè)保險的單位,2017年1月至2018年4月的失業(yè)保險費率設(shè)定為1%,其中單位費率0.7%,個人費率0.3%。 5.2016年底前已暫停申報繳費且未恢復申報繳費的單位,失業(yè)保險設(shè)置至2016年12月。2017年1至3月已暫停繳費且尚未恢復申報繳費的單位,失業(yè)保險設(shè)置至最后繳費月。待單位恢復申報繳費,按具體情況設(shè)定失業(yè)保險費率。2017年2至3月恢復申報繳費的單位,按第3或第4條處理。 6.已注銷社會保險登記單位或離職人員,因下調(diào)費率造成的前期失業(yè)保險費多征繳部分原則上不予退費。 (文章來源:濟南社保代繳公司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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